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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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8條的內容是講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的相關規定。根據此條款,這些機構在做出投資決策時,應參照該法第17條的規定。該法第17條涉及到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投資的標的物分散比率的規定。具體的投資標的物分散比率則由主管機關來定義。 例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A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8條的規定,該公司遵循主管機關設定的投資標的物分散比率進行投資。例如,主管機關規定該公司至少要將投資資產的50%分散投資於股票市場,其餘的投資分散在其他金融工具或商品上。根據這個規定,該公司需要確保投資組合的分散程度,以降低風險並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決定,準用第十七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分散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決定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策,交付執行。其限制規範與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類似,故準用其規定。 二、為分散投資標的之風險以保障投資人權益,爰於第二項就其投資標的之分散比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決定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策,交付執行。其限制規範與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類似,故準用其規定。 二、為分散投資標的之風險以保障投資人權益,爰於第二項就其投資標的之分散比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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