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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決定,準用第十七條規定。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分散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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