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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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人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二、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客戶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 2.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作為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附件;其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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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需要進行以下事項: 1. 應將全權委託投資的相關事項指派專人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2. 應給予客戶七天以上的期間,讓客戶審閱全套契約的內容。在此之前,應先對客戶的資力、投資經驗以及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同時應編制客戶資料表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作為記錄。 此外,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作為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的附件,其中應包含由主管機關規定的相關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本身。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人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二、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客戶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作為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附件;其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投資人之權益,爰參酌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猶豫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同時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二、第一項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保障投資人之權益,爰參酌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猶豫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同時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二、第一項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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