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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1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權利義務內容;並應由客戶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但依本法得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不在此限。
  2. 2.委託投資資產涉及閒置資金者,其運用及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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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1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相關事項。根據這一條款: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并明確規定該契約中客戶與業務機構之間因委託或信託關係而產生的權益和義務。此外,客戶還應與保管機構簽訂另一份委託或信託契約。不過,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的業務機構不受此要求限制。 2. 委託投資資產涉及閒置資金時,其運用及範圍由主管機關定義。 3. 第一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包含的內容由主管機關制定。 4. 第一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并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定。 這一條款的方針是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之間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詳細規定委托關係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且要求客戶與保管機構之間另外簽訂委託或信託契約。此外,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該契約應包含哪些具體內容,並且該契約的範本由同業公會起草,提交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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