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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創新實驗。
  2.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3.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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