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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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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依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申請辦理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
主管機關
核
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
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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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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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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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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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金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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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基金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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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基金之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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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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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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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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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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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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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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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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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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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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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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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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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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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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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為了推動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不只是證券投資信託和顧問業,其他投資業務也可以根據金融科技發展和創新實驗條例申請創新實驗。在這個創新實驗的期間和範圍內,可以不適用現有的法規。主管機關也會根據創新實驗的情況,檢討現有的法規是否適當。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想要開發一個新的投資產品,但是現有的法規不允許這樣做,他們可以根據金融科技發展和創新實驗條例申請創新實驗,並在實驗期間內不必遵守現有的法規。主管機關也會根據這個實驗的情況,檢討現有的法規是否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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