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他們應該保守受益人或客戶的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違反這兩項規定的人應對因此給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或合約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負責任。 根據這段法條的解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和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有義務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以確保客戶的利益。同時,他們還應該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和交易資料的隱私,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