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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2. 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或契約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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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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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說,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業務的公司、機構或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和契約規定,以善良管理人和忠實義務的態度來執行業務。同時,他們必須保守客戶的個人資料和交易資料等相關資訊的機密性,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導致客戶受到損害,相關人員就要負起賠償責任。 舉個例子,如果你把你的錢交給一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讓他們幫你投資,那麼這家公司就必須保護你的個人資料和交易資料的機密性,不能隨意洩漏給其他人。如果他們違反了這些規定,導致你的錢受到損失,那麼他們就要負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