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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 2.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或契約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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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他們應該保守受益人或客戶的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違反這兩項規定的人應對因此給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或合約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負責任。 根據這段法條的解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和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有義務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以確保客戶的利益。同時,他們還應該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和交易資料的隱私,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要求。如果他們違反這些規定,導致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或合約相對人遭受損害,他們將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 條的理解是基於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和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等業務提供者的權利和責任的法規。這些業務提供者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特定的準則和規定,以確保客戶的利益和隱私得到保護。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將承擔負責任,並可能需要對導致客戶損害的行為進行賠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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