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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信託業法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2. 前項一定條件,由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3. 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依信託業法規定得從事信託業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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