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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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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終止。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主管機關得命其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
  3. 3.於前項情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徵詢客戶之意見,客戶不同意或不為意思表示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視為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7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等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其已簽訂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終止。 範例: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因經營不善或違反相關法規而被解散,該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將自動終止。 2.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停業、歇業或經營不善,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它們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轉移給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 範例: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停業,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它將客戶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轉交給另一家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3. 在上述情況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徵詢客戶的意見。如果客戶不同意或沒有明確表示意願,該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將被視為終止。 範例: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解散,該公司需要徵詢客戶的意見。如果客戶不同意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轉移到其他公司,該契約將被視為終止。 以上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7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終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主管機關得命其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   於前項情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徵詢客戶之意見,客戶不同意或不為意思表示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視為終止。

立法理由參照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全權委託業務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時之相關處理程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參照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全權委託業務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時之相關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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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