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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8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撤銷廢止許可、命令停業或自行歇業者,該事業應了結其被撤銷、廢止、停業或歇業前所為之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 2.經撤銷或廢止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其了結前項之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範圍內,仍視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命令停業或自行歇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其了結停業或歇業前所為之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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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8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第1項,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被撤銷、廢止許可、命令停業或自行歇業,該企業必須處理其在被撤銷、廢止、停業或歇業前所經營的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根據第2項,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許可被撤銷或廢止,該企業在其被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前所經營的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仍然被視為該企業的業務範圍。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根據命令停業或自行歇業,那麼該企業在其停業或歇業前所經營的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仍然被視為尚未停業或歇業。 根據最新版本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華民國中央法規資料庫,我無法找到與上述第98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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