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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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此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程序應透過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進行。 例如,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2022年的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在2023年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這個申報程序可能需要透過相關的同業公會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為掌握並瞭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業務狀況,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投顧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0930611 制定)
為掌握並瞭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業務狀況,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投顧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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