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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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