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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
第 一 節 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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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經
核
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
代理人
,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
境外基金機構應與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其計畫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
核定
;修正時,亦同。
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得與投資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之。
第一項擔任總代理人之證券經紀商,應加入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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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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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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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代理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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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銷售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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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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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資格條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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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 (報) 之程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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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交易憑證或對帳單之交付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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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廣告及促銷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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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境外基金之私募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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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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