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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業務或交易行為,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一受益人或客戶之利益,而損及其他受益人或客戶權益之情事。 三、為受益人或客戶追求最高利益,並以公平合理原則對待每一受益人或客戶。 四、建立職能區隔機制,維持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性,不得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運用情形傳遞予相關業務人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五、從事資訊交互運用不得損害受益人或客戶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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