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4 條
- 1.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 2.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項兼任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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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獨立董事在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方面,不得超過三家。此外,若獨立董事是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的獨立董事,且兼任該公司完全擁有的公開發行子公司的獨立董事,則兼任超過一家的情況,該超過的家數也會計入前述兼任家數的限制中。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6月11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106110002&aplistdn=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Messages。 範例資料: A公司為一家公開發行公司,而B公司則是金融控股公司。假設A公司有三位獨立董事,其中一位兼任B公司的獨立董事,另外兩位則分別兼任其他兩家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事。根據上述法規,這三位獨立董事符合規定,因為兼任的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超過三家。 然而,若B公司完全擁有C公司和D公司兩家公開發行子公司,並且這位在A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同時兼任C公司和D公司的獨立董事,則根據上述法規,這位獨立董事的兼任家數為三家(兩家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獨立董事兼任的子公司獨立董事),已經超過規定的限制。因此,他將需要調整兼任狀態以符合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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