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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2. 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項兼任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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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最多得同時擔任4家公發公司獨董 II 『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1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項兼任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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