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9 條
- 1.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2.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時,獨立董事係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有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形者,得繼續擔任至其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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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9條的規定,獨立董事的選任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董事任期屆滿後始適用:獨立董事的選任僅適用於現任董事任期屆滿後才開始生效。 2. 修法日期前已指派代表人的情形:該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修正前已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的法人股東的獨立董事,在其任期屆滿前可以繼續擔任。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開發行公司於修法日期前指派了一家法人股東的代表人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而該獨立董事的任期在修法日期後即將屆滿,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9條的規定,該獨立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屆滿前繼續擔任,即使其是由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的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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