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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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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獨立董事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獨立董事成員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獨立董事成員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2. 2.審計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3. 3.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4. 4.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0條規定了審計委員會議事錄應詳實記載的事項和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議事錄應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的屆次、時間和地點;2)主席的姓名;3)獨立董事的出席情況,包括出席、請假和缺席的人員姓名和人數;4)列席者的姓名和職稱;5)紀錄人的姓名;6)報告事項;7)討論事項,包括各議案的決議方法和結果、獨立董事、專家和其他人員的發言摘要,涉及利害關係的獨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內容的說明、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8)臨時動議,包括提案人姓名、議案的決議方法和結果,獨立董事、專家和其他人員的發言摘要,涉及利害關係的獨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內容的說明、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9)其他應記載事項。議事錄的製作與分發可以使用電子方式,並且應在會後二十日內簽名或蓋章,分送給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成員,並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保存公司存續期間。另外,審計委員會簽到簿也是議事錄的一部分,同樣應當保存在公司的存續期間。根據公司法第218.3條,議事錄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以供與會人員查閱及監督,並可作為證據使用。議事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對於評估董事會的運作和決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至關重要。 Example: 假設一家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召開了一次會議,會議主席根據第10條的規定,記錄了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的姓名和主席的姓名,並詳細記錄了報告事項和討論事項的內容,包括各項議案的決議方法和結果,以及獨立董事、專家和其他人員的發言摘要。在臨時動議中,提案人提出了一個關於公司增資的議案,並經過討論和投票,最終決議通過。會議記錄由主席和紀錄人員簽名並存檔,並在會後二十日內分送給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成員,作為他們履行職責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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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10 條規定:「審計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