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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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應將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2.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審計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3.以視訊會議召開審計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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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0-1條的規定如下: 1. 公司應將審計委員會的開會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錄影,並保存至少五年,可以使用電子方式儲存。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計委員會的開會過程可以被記錄下來,以便後續查閱和證明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在開會時錄下了整個過程的錄音或錄影,根據這個條款,公司應該保存這些資料至少五年,並可以將其儲存在電子格式上。 2. 在保存期限尚未屆滿之前,如果有關於審計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的訴訟發生,相關的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該持續保存直到訴訟終結。這是為了確保與訴訟相關的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並在訴訟期間內繼續保存,以防有更多的相關事實需要呈現。 舉例來說,如果在存取期限五年內,有關於審計委員會的議決事項產生訴訟,根據這個條款,與訴訟相關的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該持續保存到訴訟終結為止。 3. 如果審計委員會使用視訊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相關的視訊影音資料應該被視為議事錄的一部分,並應該在公司存續期間內妥善保存。這是為了確保使用視訊會議的審計委員會的會議過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並隨時可以查閱。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審計委員會使用視訊會議方式進行會議,根據這個條款,相關的視訊影音資料應該被當作議事錄的一部分,並應該在公司存續期間內保存,以便後續查閱和證明使用。 以上回答基於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0-1條。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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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