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