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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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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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可以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必要的查核或提供諮詢。在進行這些工作時,相關費用由公司負擔。 舉例來說,如果審計委員會需要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查核,他們可以委任會計師來進行必要的查核工作。而這些查核工作的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 獨立董事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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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