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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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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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2條,公開發行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的情況下,該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目前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位的人才符合資格,只有當其在職期滿後才能被應用。目前沒有提供特定的案例與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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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