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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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獨立董事成員行使其表決權。
- 2.獨立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獨立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 3.因第一項規定,致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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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9條的規定,獨立董事成員如果對於會議事項與自身有利害關係,就應說明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如果該利害關係有可能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獨立董事成員就不得參與討論和表決,必須避免此行為,且不得代理其他獨立董事成員行使其表決權。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獨立董事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如果對於會議事項有利害關係,則被視為獨立董事對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最後,如果因為第1項的規定導致委員會無法做出決議,則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進行決議。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12月8日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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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