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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8-2

  1. 1.審計委員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變更之。
  2. 2.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3. 3.審計委員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者,經在席獨立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規定。
  4. 4.審計委員會議事進行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主席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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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8-2 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變更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