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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3.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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