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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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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用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時,其常務董事會議事的辦法適用第19條的規定。根據第19條的規定,對於常務董事會議事的事項,適用第2條、第3條第2項、第4條至第6條、第9條以及第11條到前一條的規定。至於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則適用第3條第4項的規定。然而,如果常務董事會是在七天內定期召開的話,可以在會議前兩天通知各常務董事。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範例:假設一家公開發行公司有常務董事,根據公司設立的章程,該公司定期在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三召開常務董事會議。根據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9條的規定,該公司應在會議前的星期一通知各常務董事,以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出席會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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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9 條規定:「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