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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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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之事項。 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直接或間接進行之投資計畫,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三、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申請股票終止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終止買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四、公司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者,或公司獨立董事均解任者。 五、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撤銷相關許可者。 六、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退票、聲請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類似情事;公司背書或保證之主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七、公司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八、公司與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往來者。 九、公司財務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者。 (二)編製之財務報告發錯誤或疏漏,有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 (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或核閱報告者。但依法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第一季、第三季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計算等情事,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四)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 十、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 十一、公司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年同期相較有重大變動,或與前期相較有重大變動且非受季節性因素影響所致者。 十二、公司有下列會計事項,不影響當期損益,致當期淨值產生重大變動者: (一)辦理資產重估。 (二)金融商品期末評價。 (三)外幣換算調整。 (四)金融商品採避險會計處理。 (五)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十三、為償還公司債之資金籌措計畫無法達成者。 十四、公司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者。 十五、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者。 十六、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者。 十七、公司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發生依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市場規章之規定應即時公告或申報之重大情事者。 十八、其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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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一第五项及第六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第2条,有以下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第157条之一第五项所指的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消息,指以下列消息之一: 1. 为本法施行细则第7条所定之事项。 2. 公司进行重大的募集发行或私募具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减资、合并、收购、分割、股份交换、转换或受让、直接或间接进行之投资计划,或前述事项有重大变更者。 3. 公司进行重整、破产、解散,或申请股票终止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终止买卖,或前述事项有重大变更者。 4. 公司董事受到停止行使职权之假处分裁定,致董事会无法行使职权者,或公司独立董事均解任者。 5. 发生灾难、集体抗议、罢工、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损害,或经相关机关命令停工、停业、歇业、废止或撤销相关许可者。 6. 公司之关系人或主要债务人或其连带保证人遭退票、申请破产、重整或其他重大类似情事;公司被背书或保证之主债务人无法偿付到期之票据、贷款或其他债务者。 7. 公司发生重大之内部控制舞弊、非常规交易或资产被掏空者。 8. 公司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往来者。 9. 公司财务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 a. 未依本法第36条规定公告申报者。 b. 编制之财务报告发生错误或疏漏,有本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应更正且重编者。 c. 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或修正式无保留意见以外之查核或核阅报告者。但依法律规定损失得分年攤销,或第一季、第三季及半年度财务报告若因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及其损益之计算係采被投资公司未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报表计算等情事,经其签证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之查核或核阅报告者,不在此限。 d. 会计师出具继续经营假设存有重大疑虑之查核或核阅报告者。 10. 公开之财务预测与实际数有重大差异者,或财务预测更新(正)与原预测数有重大差异者。 11. 公司经营收益或税前收益与去年同期相较有重大变动,或与前期相较有重大变动且非受季节性因素影响所致者。 12. 公司有以下会计事项,不影响当期损益,致当期净值产生重大变动者: a. 进行资产重估。 b. 金融商品期末评价。 c. 外币换算调整。 d. 金融商品采避险会计处理。 e. 未认列为退休金成本之净损失。 13. 为偿还公司债之资金筹措计划无法达成者。 14. 公司办理买回本公司股份者。 15. 进行或停止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所发行之有价证券者。 16. 公司取得或处分重大资产者。 17. 公司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发生依上市地国政府法令及其证券交易市场规章之规定应即时公告或申报之重大情事者。 18. 其他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者。 以上是对《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一第五、六项及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第2条的解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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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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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