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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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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前三條所定消息的成立時點,可以根據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等具體事證來明確判斷,以日期在前者為準。這意味著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確定重大消息發生的具體日期,並以該日期作為成立時點。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與該案件相關的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解釋該法條的應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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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