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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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六項所稱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事者。 二、第二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九款第四目及第十三款所定情事者。 三、公司辦理重整、破產或解散者。 四、公司發生重大虧損,致有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停業之虞者。 五、公司流動資產扣除存貨及預付費用後之金額加計公司債到期前之淨現金流入,不足支應最近期將到期之本金或利息及其他之流動負債者。 六、已發行之公司債採非固定利率計息,因市場利率變動,致大幅增加利息支出,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之情事者。
- 2.前項規定,於公司發行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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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六項及第七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中提到了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的範圍,包括以下情況: 1.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情況。 2.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九款第四目及第十三款所規定的情況。 3. 公司進行重整、破產或解散的情況。 4.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導致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面臨停業的可能性。 5. 公司的流動資產减去存貨和預付費用後的金額加計公司債到期前的淨現金流入,不足以支付最近期到期的本金或利息及其他流動負債。 6. 已經發行的公司債採用非固定利率計息,因市場利率變動,導致利息支出大幅增加,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 7. 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的情況。 第二項規定明確提到,對於公司發行經銀行保證的公司債,不適用上述規定。 根據法規的這些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若某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導致公司面臨財務困難,可能暫停營業或停業。這樣的情況就符合第一項第四點的範例。又例如,某公司的流動資產扣除存貨和預付費用後的金額加上公司債到期前的淨現金流入,不足以支付最近期到期的本金或利息及其他流動負債。這樣的情況就符合第一項第五點的範例。 除此之外,根據法規中的其他情況,如發生公司重整、破產或解散,或公司已發行的公司債因市場利率變動而增加利息支出,也都屬於重大消息範圍。 注意:上述範例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根據相關法律和法規進行確定。
-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六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第二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九款第四目及第十三款條文
- 非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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