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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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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准: 一、內部控制制度。 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5條,證券商在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並由證券交易所進行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1. 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應提供其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在業務借貸款項方面具備適當的內部控制機制。 2.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證券商應提供其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以驗證其財務狀況和運營情況的合規性。如果申請時已超過一年開始的六個月,還應提供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3. 董事會議事錄:證券商應提供董事會議事錄的相關文件,以證明董事會對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申請和審查。 4.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證明文件: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款的規定,證券商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此項條款要求證券商提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檢附的文件。 以上資料均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提供的相關法條解釋書面材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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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證券商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