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了櫃檯買賣事業應提存賠償準備金的金額和使用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性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每季終了後則需依業務服務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提存賠償準備金。但是,如果賠償準備金已達到資本總額,則不再需要再提存。 根據第二項,提存的賠償準備金應該專門存在一個儲存專戶中,並且有以下三種方式來運用這筆資金: 1. 存放在銀行的存款或郵政儲金。 2.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用途。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櫃檯買賣事業的客戶權益,確保在買賣事業發生損害時有足夠的資金進行賠償。根據證據,該規則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確保他們在櫃檯買賣事業中的交易安全性。因此,櫃檯買賣事業必須依法設立賠償準備金,並按照規則要求的金額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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