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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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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業務服務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賠償準備金。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 2.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了櫃檯買賣事業應提存賠償準備金的金額和使用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性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每季終了後則需依業務服務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提存賠償準備金。但是,如果賠償準備金已達到資本總額,則不再需要再提存。 根據第二項,提存的賠償準備金應該專門存在一個儲存專戶中,並且有以下三種方式來運用這筆資金: 1. 存放在銀行的存款或郵政儲金。 2.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用途。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櫃檯買賣事業的客戶權益,確保在買賣事業發生損害時有足夠的資金進行賠償。根據證據,該規則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確保他們在櫃檯買賣事業中的交易安全性。因此,櫃檯買賣事業必須依法設立賠償準備金,並按照規則要求的金額提存。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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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業務服務費收入之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