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淨值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39條,證券商應按照特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其淨值,以便判斷其在進行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可以使用的資金數量。對於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商,其淨值按照指撥給予營運資金的方式計算。而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外國證券商分支機構,則按照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使用的專款計算其淨值。具體的計算方式和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法令和規定,這些資料應當包括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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