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38條可以針對以下兩點進行釋義: 1. 按照律師的法律專業觀點,根據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這些條款在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中適用。這表示在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需要遵守這些相關法條的規定。 2. 此外,證券商與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在借入或出借中央登錄公債時,除了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特例外,也需要按照本章的規定進行操作。這意味著在證券商之間進行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除非有特例情況,一般需要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 以上的解釋是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所得出的結論,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38條的其他具體內容或細節,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規或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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