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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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需各項書表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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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的第1項,若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登錄資格但未申請登錄為執業會計師的人,需在修正生效後的一年內,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向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之機構申請登記,才能開展會計師業務: 1.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2. 在公私機構擔任會計職務,或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助理人員至少兩年,需提供下列服務證明文件: (a) 於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職務的資歷證明。 (b) 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擔任會計職務的資歷證明。 (c) 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的資歷證明,但須依本法規定報備。 根據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8條的第2項,已經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登錄為執業會計師,且其登錄資料已經報送並建檔於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之機構,則可以免去再辦理執業登記的步驟。 參考資料為「會計師法」第8條及「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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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