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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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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上的定義,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條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2項所訂定的。根據這個規定,期貨商可以從事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這包括資金管理、投資顧問和交易執行等服務。這個規則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和維護市場的穩定。具體來說,期貨商必須遵守證券交易法和相關法規,並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業務運作。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一家期貨商被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2項和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條的規定,這是違法行為。法院根據這些法規對期貨商做出了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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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