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輔助人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根據《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證券交易輔助人經營業務所使用的場地及設備,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定的場地和設備標準。該條款主要規定了證券交易輔助人在經營業務時的場地和設備要求,以確保遵守相關的交易標準和規範。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定的業務規範,包括場地和設備標準。這些標準可能涉及到交易所內部設施的安全性、電腦系統的穩定性、訊息傳遞的安全性等。此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7條第2項,違反該法施行細則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定的業務規範,主管機關得予公告其違法事實。 例如,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能要求交易所內部設施具有適當的資訊安全措施,以保護交易資料的機密性和完整性。輔助人必須確保其使用的場地和設備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或資料洩漏。如果輔助人未能符合這些要求,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了《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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