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輔助人管理規則》第11條,證券交易輔助人在以下情況下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 1. 證券交易輔助人或其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在經營或從事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中發生訴訟事件。 2.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涉及本法第53條所定的情況。 3. 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違反了本法或主管機關根據本法所發布的命令。 4. 有其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的事項。 根據這條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應該在得知或事實發生後的五天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申報,並同時通知委任的證券商。 範例:如果一家證券交易輔助人在其經營業務中發生了一起訴訟事件,根據第11條的要求,他們應在得知或事件發生後的五天內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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