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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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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輔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證券交易輔助人或其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因經營或從事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發生訴訟事件。 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之情事。 三、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照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之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事項。
  2. 2.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委任證券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輔助人管理規則》第11條,證券交易輔助人在以下情況下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 1. 證券交易輔助人或其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在經營或從事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中發生訴訟事件。 2.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涉及本法第53條所定的情況。 3. 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違反了本法或主管機關根據本法所發布的命令。 4. 有其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的事項。 根據這條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應該在得知或事實發生後的五天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申報,並同時通知委任的證券商。 範例:如果一家證券交易輔助人在其經營業務中發生了一起訴訟事件,根據第11條的要求,他們應在得知或事件發生後的五天內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 輔助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第五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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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證券交易輔助人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