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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2. 前項月報表,其格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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