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2條的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月報表的格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向主管機關備查。當月報表需要修正時,也需要按照同樣的程序進行修正。根據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的透明度和監管。證券交易輔助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格式提交月報表,以供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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