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證券交易輔助人應與委任證券商簽訂委任契約並載明以下事項: 1. 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範例:委任契約應明確指出證券交易輔助人和證券商的名稱和身份。 2. 契約雙方當事人接到證券投資人申訴等事項時應立即互相通知。 範例:委任契約需要當事人立即通知對方任何涉及證券投資人申訴的事項。 3. 佣金和其他相關費用的約定事項。 範例:委任契約應明確列出證券交易輔助人的報酬和其他費用。 4. 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業務的範圍和執行程序。 範例:委任契約應明確界定證券交易輔助人能夠代理的業務範圍和執行程序。 5. 契約雙方當事人應提供的資訊和服務範圍。 範例:委任契約應明確指出證券交易輔助人和證券商應提供的資訊和服務範圍。 6. 任一契約當事人請求對方提供必要的相關業務、財務資料時,不得拒絕。 範例:委任契約要求當事人之間互相提供必要的相關業務和財務資料,不能拒絕。 7. 任一契約當事人不得不當利用對方所取得的資料。 範例:委任契約規定當事人不得不當利用對方所取得的資料。 8. 證券交易輔助人無法執行業務時,應由委任證券商代行。 範例:委任契約規定如果證券交易輔助人無法執行業務,則由委任證券商代行。 9. 因可歸責於對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損害的處理方式。 範例:委任契約明確規定因對方當事人的可歸責事由導致損害時的處理方式。 10. 因不可歸責於對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損害的處理方式。 範例:委任契約明確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對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損害時的處理方式。 11. 證券交易輔助人對於擔任業務的業務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對證券投資人或其他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委任證券商應連帶負責。 範例:委任契約負有證券交易輔助人對擔任業務的業務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對證券投資人或其他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委任證券商應連帶負責。 12. 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範例:委任契約規定了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13. 委任契約的變更、解除或終止應事先報告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委任契約規定了變更、解除或終止委任契約時應事先報告主管機關備查。 14. 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記載事項。 範例:委任契約可能還涉及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記載事項。 15. 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範例:委任契約可能還涉及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 8 2 條第 3 項,期貨服務事業的設置標準和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是期貨服務事業的一項業務之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為則是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的業務之一。根據此規定,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屬於經營期貨服務事業,無疑義。我們可以根據個案上給出的事實來了解其背景和相關情況,但是沒有足夠的資訊來確定該契約是否符合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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