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有關業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