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證券商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任何方式與證券交易輔助人約定,由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第三條所定各款業務外之其他任何業務。
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4條之規定,委任證券商與證券交易輔助人之間,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方式約定由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期貨商除了第三條所定各款業務外的其他任何業務。這意味著證券交易輔助人不得代為執行委任證券商所應負責的除了第三條所列出的業務以外的其他任何業務。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商與一個證券交易輔助人簽訂了委任契約,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期貨商的業務,但根據這項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不得代為執行期貨商所負責的其他業務,即使在委任契約中有相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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