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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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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證券商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任何方式與證券交易輔助人約定,由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第三條所定各款業務外之其他任何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4條之規定,委任證券商與證券交易輔助人之間,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方式約定由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期貨商除了第三條所定各款業務外的其他任何業務。這意味著證券交易輔助人不得代為執行委任證券商所應負責的除了第三條所列出的業務以外的其他任何業務。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商與一個證券交易輔助人簽訂了委任契約,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期貨商的業務,但根據這項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不得代為執行期貨商所負責的其他業務,即使在委任契約中有相關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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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委任證券商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任何方式與證券交易輔助人約定,由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第三條所定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