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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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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輔助人應將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儘速交付委任證券商執行,以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指出,證券交易輔助人應將證券投資人的委託書儘速交付給受委任的證券商執行,以保障證券投資人的權益。 這條規則的內容主要是要求證券交易輔助人(如營業員或代理人)在收到證券投資人的委託書之後,應立即將該委託書交付給被委任的證券商進行執行。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人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關於這一點,我並沒有找到特定的案例或裁判書來進一步支持這一條規則。

  • 輔助人名詞
  • 人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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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應將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儘速交付委任證券商執行,以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