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輔助人應將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儘速交付委任證券商執行,以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
根據提供的資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指出,證券交易輔助人應將證券投資人的委託書儘速交付給受委任的證券商執行,以保障證券投資人的權益。 這條規則的內容主要是要求證券交易輔助人(如營業員或代理人)在收到證券投資人的委託書之後,應立即將該委託書交付給被委任的證券商進行執行。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人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關於這一點,我並沒有找到特定的案例或裁判書來進一步支持這一條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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