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除應由專責部門辦理及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外,並應由登記合格之證券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時,應由專責部門辦理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同時該業務應由登記合格的證券業務人員執行。 根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實施辦法》,期貨商在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時,除了遵守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外,也需要遵守該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辦法第13條第2項,期貨商在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時,應指派經核准之交易員執行,並設置專責部門或人員負責該項業務的執行及管理。 以本題之範例,期貨商在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時,應有專責部門或人員來管理及指派登記合格的證券業務人員來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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