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應在營業處所備置和保存與業務相關的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以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進行查核。而這些文件的保存年限則依據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來進行。根據商業會計法第28條的規定,公司應保存其營業活動之收支憑證、會計目帳、損益表、財務狀況表、現金流量表等應具備的會計資料,保存年限為至少五年。因此,根據這些規定,期貨商在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時,應備置並保存相關的業務文件,並按照商業會計法的要求進行保存,以供相關機構進行查核或審計。 參考資料: 1.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資料來源: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2. 商業會計法第28條:公司應保存其營業活動之收支憑證、會計目帳、損益表、財務狀況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會計資料,保存年限為五年。(資料來源: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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