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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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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
  2. 2.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應在營業處所備置和保存與業務相關的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以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進行查核。而這些文件的保存年限則依據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來進行。根據商業會計法第28條的規定,公司應保存其營業活動之收支憑證、會計目帳、損益表、財務狀況表、現金流量表等應具備的會計資料,保存年限為至少五年。因此,根據這些規定,期貨商在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時,應備置並保存相關的業務文件,並按照商業會計法的要求進行保存,以供相關機構進行查核或審計。 參考資料: 1.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資料來源: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2. 商業會計法第28條:公司應保存其營業活動之收支憑證、會計目帳、損益表、財務狀況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會計資料,保存年限為五年。(資料來源:商業會計法)

  • 輔助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商業會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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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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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