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有權對證券交易輔助人的業務、財務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證券交易輔助人在接受查核時,應提供相關文件並提出說明。 參考資料: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取自https://law.cw.com.tw/FnNew_Law/LAWCONTENT.aspx?id=FL048517 - 範例:主管機關根據第 28 條的規定,對某證券交易輔助人進行了業務查核,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財務文件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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