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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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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證券交易輔助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
  2. 2.證券交易輔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有權對證券交易輔助人的業務、財務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證券交易輔助人在接受查核時,應提供相關文件並提出說明。 參考資料: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取自https://law.cw.com.tw/FnNew_Law/LAWCONTENT.aspx?id=FL048517 - 範例:主管機關根據第 28 條的規定,對某證券交易輔助人進行了業務查核,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財務文件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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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證券交易輔助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