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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證券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第三條之業務。 二、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第一項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4.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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