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共有四項規定。首先,該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人員的定義,指的是從事證券交易輔助人的下列業務的人員:一是辦理第三條所列的業務,二是證券交易輔助人的內部稽核。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人員負責進行期貨交易的證券交易輔助,那麼他就屬於第一項所指的業務人員。 其次,第二項規定禁止業務人員互相兼任。這表示一位業務人員不可以同時擔任辦理第三條業務和證券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的職務。 第三項規定指出,業務人員應該具備證券商業務人員的資格。這意味著業務人員需要符合相關資格要求,才能從事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最後一項規定是關於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主管的資格要求。依照這項規定,該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的資格。 以上資料參考了證券交易法和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相關規定,並有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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