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期貨及證券業務員資格之業務人員,得同時辦理期貨交易之受託買賣及第三條所定業務。
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0條,具有期貨及證券業務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可以同時辦理期貨交易的受託買賣及第三條所定的業務。該條規定的目的是允許這樣的業務人員在其業務範圍內同時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業務。例如,這些業務人員可以接受客戶的委託並執行期貨交易,同時也可以提供有關期貨交易的諮詢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提高業務人員的工作效率,也為客戶提供了更全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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