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1條包含以下內容: 1. 證券交易輔助人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登記和異動,必須由證券交易輔助人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業務人員未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現證券交易輔助人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不予登記或撤銷已登記的資格: - 負責人涉及本法第53條規定的情況之一。 - 業務人員涉及本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之一,或不符合第29條第3項規定的資格條件。 - 業務人員如為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涉及本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之一,或不符合第29條第4項規定的資格條件。 - 違反第32條的規定。 - 未按規定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並通過評核。 -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人員。 3. 證券交易輔助人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有異動時,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業務人員還應辦理工作證的換發或歸還。在辦理異動登記前,證券交易輔助人對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行為仍然有責任。 參考資料: -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證券交易法》最新版本的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等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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