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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29由金融機構任保證人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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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之發行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29 條規定,公司債若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得視為有擔保發行,配合第 28 條之 4 使舉債額度由淨值 50% 升至 200%。

Q · 公司債由銀行保證,算有擔保嗎?

算。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即視為有擔保發行

依證券交易法第 29 條,公司債之發行若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這是一種法律擬制:背後並無特定資產被鎖定給債權人,而是以保證金融機構的信用替代實體擔保。配合第 28 條之 4,有擔保公司債發行額度上限為淨資產 200%,無擔保僅 50%,因此一紙銀行保證函即可讓舉債空間翻為四倍。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但這句話值幾百億。公司債分有擔保和無擔保,通常「有擔保」指的是公司拿出不動產、設備等實體資產設定抵押。但這條說:如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站出來替公司擔保,這張公司債就可以被當成有擔保的來處理。聽起來只是分類問題,但配合第 28 條之 4 的額度規定,影響巨大。有擔保公司債的發行額度上限是淨資產的 200%,無擔保只有 50%。一家淨值 10 億的公司,靠一紙銀行保證函,舉債額度從 5 億直接跳到 20 億。四倍的差距,就藏在這一句話裡。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29 條為公司債擔保認定之擬制規範:當公司債之發行由金融機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等)擔任保證人時,法律上得將其視為「有擔保之發行」,使其在發行額度與投資人保障定位上比照實體資產擔保之公司債處理,而非以是否存在特定抵押物為唯一判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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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融機構保證跟實體抵押,投資人該怎麼選?

看你的風險偏好。實體抵押(不動產、機器設備)在公司破產時,你可以就特定資產優先受償,保障相對明確。金融機構保證的保障取決於保證銀行的信用,如果保證銀行自己也出事,你的保障可能落空。內行人提示:看保證契約有沒有免責條款,有些保證只擔保本金不擔保利息,這些細節在公開說明書的擔保專章裡。

Q2哪些機構可以擔任公司債保證人?

條文寫的是「金融機構」,依銀行法與金融機構合併法的定義,包括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常見的保證機構是商業銀行,保證費率通常在發行金額的 0.3% 到 1% 之間,費率越高代表銀行認為被保證公司風險越大。

Q3公司債由銀行保證就一定安全嗎?

不一定。本條的「得視為」是法律擬制,不是本質等同。保障程度取決於保證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等、保證範圍是全額或部分、保證契約有無免責條款。內行人提示:別看到「有擔保」就停止做功課,真正決定保障的是公開說明書擔保專章裡的細節。

Q4證交法 29 條是什麼?

規定公司債若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是公司債擔保認定的法律擬制條文。

Q5公司債的有擔保和無擔保差在哪?

有擔保(含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上限為淨值 200%、受償定位較前;無擔保僅 50%,靠發行人自身信用。

Q6什麼叫金融機構保證?

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保證,以其信用替代實體擔保品,使公司債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擔保。

Q7法律上的「得視為」是什麼意思?

一種法律擬制,把本質不同的保證賦予與擔保相同的法律效果,但風險結構並不相同。

Q8怎麼查一檔公司債是實體抵押還是銀行保證?

翻公開說明書擔保專章的「擔保方式」欄位,確認是抵押物還是金融機構保證。

Q9公司想擴大公司債發行額度怎麼做?

找金融機構開保證函使發行視為有擔保,額度上限即從淨值 50% 升至 200%,須付保證費並經核准。

Q10公司債保證費怎麼算?

常見約發行金額的 0.3%–1%,費率隨被保證公司信用風險而定(實務估計值)。

Q11投資前怎麼評估保證的可靠度?

查保證銀行信用評等、保證範圍是否含利息、有無免責條款,全在公開說明書擔保專章。

Q12銀行保證 vs 不動產抵押,哪個對投資人有利?

抵押在破產時可就特定資產優先受償保障明確;保證須再向銀行求償,看銀行自身信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担保付社債信託法/会社法 社債編(担保付社債)
韓國담보부사채신탁법/상법 사채편
中國公司法 公司债券章/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德國Schuldverschreibungsgesetz (SchVG)(besicherte Schuldverschreibung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obligations garanties(art. L.228-38 et s.)
美國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secured / guaranteed debt securi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公司債之發行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0570416 制定)

公司債之發行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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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29 條規定:「公司債之發行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