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該規則主要針對證券交易輔助人的職責和行為作出了以下規定: 1. 證券交易輔助人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在擔任或直接從事該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職務時,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2. 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所禁止之行為。這意味著證券交易輔助人必須遵守證券商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並且不得從事禁止的行為。 3. 非業務人員之其他受僱人除了不能違反前兩項規定外,還不得執行業務人員的職責或代理業務人員的職務。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交易輔助人遵守誠實和信用的原則,並且能夠忠實地執行他們的業務。同時,該規則還禁止輔助人從事證券商管理規則所禁止的行為,以確保他們的行為合法合規。此外,非業務人員的受僱人也受到規範,他們不得執行業務人員的職責或代理業務人員的職務。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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