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輔助人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該第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證券交易輔助人與證券商之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可以接受一家以上的證券商的委任,同樣,證券商也可以委任一家以上的證券交易輔助人。 範例:證券商A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X,同時,證券商B也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X。 2. 交割結算基金:證券商在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進行業務前,應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一次性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和給付結算基金。 範例: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和給付結算基金。 3. 交割結算基金金額調整:每一證券交易輔助人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然而,自每一證券交易輔助人與委任證券商簽訂委任契約並開始辦理業務的次一年起,委任證券商將每一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繳存的交割結算基金和給付結算基金金額減至新臺幣二百萬元。同時,委任證券商應在每年一月底前將已繳存的交割結算基金和給付結算基金的不足或多餘部分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繳存或領回。 範例:根據證券交易輔助人與委任證券商簽訂的委任契約,委任證券商將每一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繳存的交割結算基金和給付結算基金金額減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同時,委任證券商在每年一月底前根據已繳存的交割結算基金和給付結算基金的情況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相應的繳存或領回。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輔助人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證券期貨管制中心網站 (https://www.sfcom.gov.tw/DynamicPage/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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