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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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
- 2.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 3.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 4.薪資報酬委員會得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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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該至少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並在組織規程中訂明具體安排。召集委員會會議時,需要在七天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並載明召集的事由。當有緊急情況時,可以不受此限制。如果公司已經設立了獨立董事,那麼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該有一位獨立董事參與,並由全體委員會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如果公司沒有獨立董事,則由全體委員會成員互相推舉一位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集會議,則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的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如果委員會沒有其他獨立董事,則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代理。如果召集人沒有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推舉一位代理人。薪資報酬委員會可以邀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必要的相關資訊,但在討論和表決時,這些人應該離席。
- 報酬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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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