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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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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除第二上市(櫃)公司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一、遭受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二、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 三、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該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致未及變更繼任簽證會計師者。
  2. 2.發行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十五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理由、證明資料及擬展延之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時,並應出具簽證會計師之評估意見。延長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條,發行公司在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以下是根據該條款的明確規定進行解釋: 1. 若發行人遭受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或者財務報告期間結束後金融機構被主管機關指派接管,或者財務報告期間結束後簽證會計師被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導致無法變更繼任會計師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2. 發行人如果符合上述情況,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時,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十五天內且在公告申報期限到期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並提供無法如期公告申報的原因、證明文件以及預計延期的期限。如果是根據第一項第二款的情況申請延長,還應附上簽證會計師的評估意見。延長期限最長只能為一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2021年12月31日修訂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條詳細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如果發行人遭受了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或者發行人的簽證會計師被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而無法變更繼任會計師,這時發行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申請時應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預計延期的期限,并且延長期限最長只能為一個月。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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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4 條規定:「發行人,除第二上市(櫃)公司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時,得向主管機關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