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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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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如遇連續假期或其他情形,而有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2. 2.發行人如有遭受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情形,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3. 3.發行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十五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理由、證明資料及擬展延之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延長期限以二十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1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若發行人碰到連續假期或其他情形,無法按時公告申報每月的營運情形,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1條。 2. 若發行人遇到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按時公告申報每月的營運情形,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1條。 3. 若發行人有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的需求,應在事實發生日起算的十五天內,並在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提供無法按時公告申報的理由、證明資料和預計延長的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期限最長為二十天,必要時可再延長。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1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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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4-1 條規定:「發行人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如遇連續假期或其他情形,而有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公告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