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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行人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如遇連續假期或其他情形,而有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2. 發行人如有遭受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情形,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3.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十五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理由、證明資料及擬展延之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延長期限以二十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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