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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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1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若發行人碰到連續假期或其他情形,無法按時公告申報每月的營運情形,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1條。 2. 若發行人遇到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按時公告申報每月的營運情形,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1條。 3. 若發行人有申請延長公告申報期限的需求,應在事實發生日起算的十五天內,並在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提供無法按時公告申報的理由、證明資料和預計延長的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期限最長為二十天,必要時可再延長。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1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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