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以下情況下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 開業。 - 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 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 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 發生違反該辦法或主管機關根據該辦法發布的命令之情事。 根據第2款規定,第一款和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而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則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其中,營業日定義為國內證券市場交易日。 參考資料:《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